《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涉及面广、种类多、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2019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6号),均对交通运输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了部署要求。
当前,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完成,对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0年12月22日揭牌成立,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也已基本完成。但各地改革“五花八门”,执法职责不清、机制不顺、保障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各地反映强烈。因此,通过制定《条例》,对于及时解决改革中体制机制性问题,将改革成果用法规制度巩固下来,在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省率先出台《条例》,可以为全国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贡献四川智慧、交通样板。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也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省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庞大,点多、面广、线长,面对货车、网约车、出租车等各类从业主体,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大力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创新柔性执法等监管方式,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
(三)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今年河北、山东等地相继发生货车司机负面舆情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交通运输部在全国组织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制定《条例》,从法律层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明确执法规程、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杜绝执法乱象,对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等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加快建设交通强省的需要。截至2020年底,我省公路总里程超过39万公里,居全国第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8140公里,居全国第三;内河航道总里程上万公里,居西部第一;道路客运日均发班量居全国第一。在加快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大背景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任务十分繁重,执法管理顶层设计、执法队伍能力素养、执法协同管理水平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条例》,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成渝地区交通执法协同,提升交通运输执法队伍能力,为交通强省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中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等文件,参考了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部令2021年第6号)等规定,共7章、4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综合执法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执法规范,对执法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执法协作,明确了内部协作、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第四章执法监督,从人大政协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强化监督。第五章执法保障,从经费保障、人员配备、装备保障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对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作出了规定。第七章附则。
《条例》重点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探索了交通运输执法“放管服”新模式,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移。针对交通运输执法地域跨度大、流动性强的特点,从加强内部协作、跨部门协作、跨领域协作、跨地域协作,作出了规定要求。同时,推行说理式执法、精细化精准化执法,对执法中出现的乱设卡、乱罚款、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对执法着装、执法文书、标志标识等作了规范要求,并明确提出推广新科技应用,推行信息化移动执法。《条例》贯彻执行后,将更好地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执法机构依法履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一)执法主体更加明确。《条例》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并且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实现交通运输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同时,注重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提出市县执法机构可向市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派驻执法人员,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移。
(二)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对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钓鱼执法”“粗暴执法”“随意执法”等违法执法行为,《条例》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违法执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要求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做到阳光执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使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推行执法文书标准化、电子化,促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三)执法机制更加顺畅。《条例》强调构建交通运输执法协作体系,从交通运输内部协作、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多个方面强化协作机制,主要解决执法能力不足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衔接不畅等问题。并指出,与重庆市建立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协调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同时,突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时间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担当作为,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为防灾减灾、抢险保通、应急救援等提供执法保障。
(四)执法保障更加有力。《条例》明确了执法经费、人员、装备配备等方面执法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
(五)执法效率更加高效。《条例》注重提高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对接联通,逐步推行信息化移动执法。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分析等方面的运用,推行非现场执法,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六)执法监督更加全面。《条例》从行业监督、司法行政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构建了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加强了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