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主城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乐山苏稽发展建设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乐山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市民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交通运输厅等《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有关规定,结合乐山市主城区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按照“包容、审慎、规范”的原则,有序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服务体系,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短距离、背街小巷出行需求;处理好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调控、动态平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与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对车辆投放实行总量调控、配额管理和动态平衡。
(二)企业主责、行业自律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经营,引导用户文明骑行、有序停放;鼓励运营企业组建行业联盟,参与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和谐发展。
(三)多方共治、分工合作
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各自优势,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公众参与治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多方参与、分工合作的治理体系。
三、规范经营发展
(一)明确经营条件
拟在乐山市主城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2.在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3.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
4.具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网信、通信、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5.涉及支付结算服务的,应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结算服务,并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
6.配备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量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和车辆,确保车辆调度、维护、停放管理工作到位。
7.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健全投放机制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制定投放文件,通过公开发布、统一报名、联合审查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企业、运营配额,并签订运营协议。
2.车辆投放总量不得超过《乐山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投放规模。
3.运营期限3年。
4.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规范运营行为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制定企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2.运营企业应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服从城市发展规划和政府监管、引导。
3.运营企业应根据配额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管方案,投放数量和规模应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4.运营企业应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并按要求将经营数据信息实时、完整接入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5.运营企业应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配备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的智能安全头盔。
6.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人力自行车注册和骑行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注册和骑行服务。
7.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赔偿流程和机制等保障内容。
8.鼓励运营企业推行免押金服务;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运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运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的,应公示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以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营企业收取预付资金严格监管。
(四)强化秩序管理
1.市城管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强化对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秩序管理。
2.运营企业应以现场良好的运行和停放秩序为目标,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营、维护体系,科学配备专职运维调度人员和调度车辆;鼓励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做好秩序管理工作。
3.运营企业应加强巡查,做好所属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违规停放车辆、车容车貌的维护和清理,主动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的管理调度工作。
4.对违规投放及长期滞留车辆,经约谈后所属企业仍不改正的,相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5.运营企业应按要求安装车辆电子标签、专用标识或专用号牌,强化车辆投放及运营管理。
(五)加强诚信管理
1.推进运营企业和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平台建设,及时将企业和用户的违法违规公共信息分别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建立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有严重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运营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和联合惩戒。
3.运营企业要落实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规范用户用车行为。
(六)保障信息安全
1.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用户信息保护等制度,用户客户端、企业运营平台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中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且应将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境内。
2.运营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依法调取数据信息。
3.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以上规范经营发展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有关制度制定过程中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或调整。
四、优化骑行环境
(一)保障骑行路权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强慢行系统规划引领,高标准打造城市非机动交通与城市绿道系统相融合的城市慢行系统。加快建设自行车主通道、优先道,拓宽非机动车道,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规范设置机非隔离设施,优化非机动车通行条件;打造多层次自行车网络,为市民通勤、休闲、旅游、健身等创造新应用场景。
(二)改善停放条件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优化公交、客运站点、广场、公园、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集中居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新改建重要交通站点、公交客运枢纽站和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应根据相应规划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五、强化协同共治
(一)市级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获准投放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注册登记上牌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运营企业
承担经营管理和秩序维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提供优质、安全、洁净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
(三)用户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爱护车辆、有序停放。
六、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包括互联网租赁人力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
(二)本意见所称“主城区”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所明确的乐山市主城区范围。
本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