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乐山市通航水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10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港航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通航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23〕145号)规定,为加强我市通航水域管理,在《四川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航水域的通知》(川海事〔2006〕12号)确定的通航水域基础上,按照通航水域认定条件和认定原则,于2024年12月在全市开展通航水域重新认定工作。本次认定的通航水域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征求了同级水务、应急部门意见,市港航中心审核后上报省航务海事中心备案,现予以公布。通航水域公布后,实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交通部门要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通航的行业管理,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执法力度,维护正常通航秩序。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0日
(联系人:代旭;联系电话:21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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