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 2022-04-07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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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监管单位 合同金额或总投资 案例详情 主要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处理结果
1 某产业园连接路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业主:某乡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某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县交通运输局 招标控制价:784.26万元     2020年5月该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挂网公布后在监管单位备案,监管单位发现招标文件设置加分条件:“项目安全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类别:其他安全(其他)]执业资格加3分”、“测量人员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加2分”、“造价人员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加1分”、“配备1名环保专员,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加2分”。
    该项目为农村公路,公路等级为四级,路线长度不足600米。招标文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等资格证书加分条件,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投标人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纪委监委驻发改纪检组、发改局、监管单位对项目业主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进行集中警示教育。
  监管单位对项目业主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一万元。
  项目业主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等资格证书加分条件,挂网发布补遗文件。
2 某农村公路硬化工程项目 项目业主:某乡镇人民政府 县交通运输局 中标金额:147.99万元   2019年7月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资质与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官网查询结果不一致,投标文件中的企业资质虚假,骗取中标。 弄虚作假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监管单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政处罚,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点五8139.45元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当地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3 某内河港作业区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业主:某港航开发有限公司 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控制价:10926.2万元   2017年3月该项目施工招标,梁某等4人通过提供好处费、提供资质借用费等方式,串通某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约定投标报价和中标人,串通投标该项目。同年4月,评标结果公示,梁某等人串通投标的企业成为中标候选人。
  2018年6月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该法院进行判决。
围标串标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等4人犯串通投标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8.25万元。
  项目业主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没收4家串通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共计32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改),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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