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工作要求的通知》(川交法函〔2023〕10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启用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启用“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02”以及相应的电子印章,分别由乐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中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二、行政执法专用章仅限用于以乐山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文书,超出范围外使用无效。
特此通告。
附件:1.行政执法专用章样式.pdf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6日